2022年末总结,社交电商五大主流商业模式
流量是平台能否存活的根本,社交电商如何吸引流量?会员体系如何打造?企业如何构建私域流量池?往往一个好的、合适的商业模式就能帮助企业解决很多问题,如何找到适合自己的商业模式?下面小编给大家盘点下社交电商中五大热门的商城模式......
商业模式一:
“分享购”
什么是分享购?
“分享购”是一个以创新的商业模式整合流量与资源,实现整个生态布局的应用。结合了CPS资源、商城、礼包、异业联盟/O2O等应用,可实现“消费+分享”的新型聚合生态模式。
业务逻辑:
自购奖励
优惠,产生消费粘性
分享奖励
裂变,五五自动滑落
区域奖励
招商,快速收回成本
【分享购】会员制度—自动排位
【举例:五五裂变】
每个点位下面只有5个位置;
2.下面5个位置满了则向下滑落;
*注意:滑落规则为从上到下从左到右自动排位,由系统完成,不需要人工操作。
商业模式五
“广告电商”
什么是广告电商?
广告电商模式剖析
购物送积分,看广告任务让积分变现,实现消费增值、分享受益!
行业背景:
平台给的虚拟积分,更多只能用来抵扣消费,不能提现,用途有限;
用户在各大平台看广告,间接给平台赚钱,却不能给自己带来一些好处;
传统电商更多依靠卖货赚钱,有时还要砸钱做广告,导致利润率更低;
平台想对接广告,但无从下手,也没有模式的辅助,让广告价值更大化;
广告电商
微三云【广告电商】模式是结合了“社交电商+广告分佣”,让消费者在购物的同时可以获得积分,并且还能通过观看平台对接的广告任务,让消费者手中的积分变现(得广告奖励),蕞终实现广告主、平台和消费者三方共赢的效果。
广告电商三大应用模式解析
平台可根据实际运营需求“3选1”
消费累计
返佣递减
消费者在平台任意消费即可获得积分,通过观看广告任务,平台根据消费者剩余积分按比例返佣为零钱,零钱可提现、可消费。
您在平台消费了200元,获得了200个积分,平台按2%的比例广告返佣,那么次日可得到4元,此时还剩196个积分,“第二天”继续看广告任务返佣,可得:196*2%=3.92元!
以此类推,消费累计,广告返佣递减。
新增消费阶梯返佣
消费者在平台任意消费即可获得积分,达到积分门槛后可通过观看广告任务,平台按比例将积分返佣为零钱,零钱可提现、可消费。
当您在平台消费了100元,由于未达到广告返佣的积分门槛,故不返佣;
当您在平台继续消费了200元,共拥有300个积分,此时达到【200】的积分奖励门槛,(如图)按1%的比例广告返佣,那么次日您可得到:200*1%=2元;
如果您这时又消费了600元,累计积分为900个,达到【400】积分奖励门槛,那么看完广告后次日您可得到:400*1.2%=4.8元。
依此类推,消费越多,广告返佣越高!
推广消费
阶梯返佣
消费者在平台任意消费即可获得积分,推荐用户消费,可提升积分返佣额度,通过观看广告任务,平台按比例将积分返佣为零钱,且返佣总额不超过相应的积分额度,零钱可提现、可消费。
方案A:存量递减
平台默认给到您【200】的广告返佣额度,当您在平台消费了100元,第二天返佣100*1%=1元;次日返佣:(100-1)*1%=0.99元,依此类推。
若后续您又消费350元,但还未到【400】广告返佣额度,则按200*1%=2元开始返广告佣金;
方案B:固定比例
平台默认给到您【200】的广告返佣额度,当您在平台消费了100元,每天可返佣:200*1%=2元;(后续如果不消费,则蕞多可返100元;若消费超出200元,则蕞多可返200元。)
当您直推2人后,达到【400】的额度,返佣比例为1.5%,等于“既提升额度,又提升了返佣速度”。
注:1.“方案A”和“方案B”在实际运营只能二选一;2.为方便举例,此处消费赠送广告积分按1:1算,即消费1元赠送1个广告积分。
看广告&推荐消费,双向赚钱
举例:A消费2000元,看广告任务返佣1%(即20元),其推荐人和团队长奖励按如下比例发放
注:1.“团队奖励”为级差模式;2.其它消费积分(200、400、1000、4000)的广告返佣均按1%算,推荐奖励比例如上图计算。
高度结合社交电商分销模式,直推、间推加速积分释放速度积分
完善的团队管理激励制度,激励推广员,管理、发展市场团队
商业模式的魅力在于“社交”,社交的核心是人跟人之间的信任,只有信任才会产生交易,只有好的商品才能维持信任,进而持续销售商品。而社交电商的购物圈恰恰是沿着社交工具中熟人关系链拓展的,由此可以实现购物信息即时推广,并能够把影响客户的周期从几秒延长到几天甚至几个月,甚至还有多次影响和持续销售的机会,从而与客户进行更为良好的互动,提升转化率,实现用户的“裂变式”扩张,并带来更多的流量。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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