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增值,消费赚钱,商城模式“代言人”、“合伙人”解读
商城分销模式中“代言人”、“合伙人”解读
项目背景
用户消费方式
买卖关系:用户仅仅只关注产品的功能、特点和价格。
信任关系:用户购买产品后,通过对产品的认知,对品牌产生信任,从而复购。
推荐关系:品牌价值认同,用户主动帮助品牌传播与推荐。
不再是单向的买卖关系,而是从对产品的关注进化成,通过消费的产生信任,认同品牌价值,愿意主动分享。
政治环境
2020年,相关政策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 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经济环境
疫情对我国经济短期冲击幅度较大,对服务业、制造业和对外贸 易等行业带来的冲击明显;
技术环境
政策提出加快“新基建”以及《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 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等一系列举措,加快中国5G网络、 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的建设。
社会环境
疫情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许多线下行为迁 移至线上,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9.89亿,其中城 镇网民6.80亿,农村网民3.09亿;
为什么不让消费者成为平台的“代言人”呢?
模式介绍
代言人:
用户可购买指定商品成为代言人,享受按消费排名的代言人奖励。
销售员:
已在活动购买商品的用户可成为销售员,享受直推订单的销售员奖励。
合伙人:
销售员可通过平台设定的条件升级成为合伙人,可享受按成为合伙人的时间顺序排名的合伙人奖励。
gaoji合伙人:
合伙人可通过平台设定的条件升级成为**合伙人,享受全平台利润分佣奖励。
模式介绍-代言人
不定期推出代言人活动,用户购买对应商品,本期内的前100名享受该款产品总计10%利润的引流费用;
不定期推出代言人活动,用户购买对应商品,本期内的101~1000名享受该款产品总计10%利润的引流费用;
不定期推出代言人活动,用户购买对应商品,本期内的1001~10000名享受该款产品总计10%利润的引流费用。
举例:
假设某商品的总销售额为10亿元,该单品毛利率为30%。
该单品的毛利为3亿元。
模式介绍-合伙人
合伙人享受全平台分红,按全平台销售利润与合伙人对应的比例享受合伙人奖励;
如:
种子轮 1-100名:5%
天使轮 101-1000名:5%
C轮 1001-10000名:5%
D轮 10001-100000名:5%
**合伙人享受对应身份设定的全平台总销售利润一定比例的分红池分红资格。
平台招商前100名成为合伙人的用户,每月可平分全平台利润5%的合伙人奖励。
平台招商101-1000名成为合伙人的用户,每月可平分全平台利润5%的合伙人奖励。
平台招商1001-10000名成为合伙人的用户,每月可平分全平台利润5%的合伙人奖励。
假设平台有10000个主管,那么平台每月拿出5%的利润,作为主管的gaoji合伙人奖励,平均分配。
举例:
假设平台一年的总销售额为2000亿元,所有商品毛利率均为30%。
平台一年就有600亿的毛利。
合伙人总计20%推广补贴
1、种子轮(100名)年收入=年利润600亿×5%=30亿÷100人=3000万/年/名
2、天使轮(1000名)年收入=年利润600亿×5%=30亿÷1000人=300万/年/名
3、C轮(10000)年收入=年利润600亿×5%=30亿÷10000人=30万/年/名
4、D轮(100000)年收入=年利润600亿×5%=30亿÷100000人=3万/年/名
销售主管奖励
1、主管年收入=年利润600亿×3%=18亿
2、gaoji主管年收入=年利润600亿×3%=18亿
3、经理年收入=年利润600亿×2.5%=15亿
4、gaoji经理年收入=年利润600亿×2.5%=15亿
5、总监年收入=年利润600亿×2%=12亿
6、gaoji总监年收入=年利润600亿×2%=12亿
总结:
1.用户通过购买指定产品可获得对应产品的代言人奖励;
2.用户消费成为销售员,推广用户可获得销售员奖励;
3.推广员升级成为合伙人,可获得合伙人奖励;
4.合伙人升级成为**合伙人,可获得**合伙人奖励;
5、抢位置先到先得,越早参与越有利
前端展示
模式优势
微三云刘龙
官/方网站:
http://www.wsy0551.com/
知识拓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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